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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变更事项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量:210次

一、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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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及变更表,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三、申请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申请人可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材料。  

• 如何开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账号?

新检测机构用户需进行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后,可使用该账号登录系统。

四、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