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材料拉伸试验方法,同时定义了在室温下可以测定的机械性能。
注:附录A给出了计算机控制试验机的补充建议。
2、原理
试验设计用拉力拉伸试样,一般拉至断裂,以测定第3章定义的一项或几项机械性能。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室温 10℃~35℃范围内进行。 对在规定要求之外的实验室环境,测试实验室负责评估采用在这类环境内操作的试验机对所产生的试验和/或校准数据的影响,当测试和/或校准活动是在10℃~ 35℃温度范围之外的温度下进行时,应记录和报告该温度。如果在试验和/或校准期间存在显著的温度梯度,测量不确定度可能增大,同时可能超出公差条件。
对在可控条件下执行的试验,应在23℃+5℃的温度下进行试验。
如果要求在拉伸试验中测定弹性模量,则应按照附录G来进行。
3、试验条件
3.1 设定试验力零点
在试验加载链装配完成后,试样两端被实际夹持之前,应设定力测量系统的零点。一旦设定了力值零点,在试验期间力测量系统不能再发生变化。
注:使用本方法为了:一方面确保夹持系统的重量在测力时得到补偿,在另一方面, 确保夹持操作导致的任何力不会影响本测量。
3.2 夹持方法
应使用例如楔形夹头、螺纹夹头、平推夹头、套环夹具等合适的方式来夹持试样。
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夹持的试样尽可能受轴向拉力的作用,以将弯曲降至最小(例如,更多信息见ASTME10128)。这对试验脆性材料或测定塑性延伸保证强度、总延伸保证强度或屈服强度时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试样与夹头对中,可以施加一个预拉力,前提是假如该预拉力不超过与规定屈服强度或预期屈服强度的5%相对应的力值。宜对预拉力的影响进行延伸修正。
3.3试验速率
3.3.1试验速率相关的通用信息
除非另有协定,假如方法选择(AI、 A2或B)和试验速率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则由生产商或由生产商指定的测试实验室自行选择方法和试验速率。
注1:方法A和方法B之间差异是方法A的必要试验速率是在相关点处定义的(例如,Rma2) ,其中必须测定性能:然而,在方法B内,在必须测定该性能(例如,Rpa2) 之前将必要的试验速率设定在弹性范围内。
在一些使用方法B的情况下(例如,对一-些刚,在弹性范围内的应力速率约为30 MPa/s,并使用具有高刚度的机架和夹持系统以及一种满足附录B, 表B.I,试样类型2的试样),可以采用方法A范围2附近的一个应变速率。
注2:产品标准和对应试验标准(例如,航空标准)可规定采用与本文件内所包含试验速率不同的试验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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