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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量:3432次

本文以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案为例,深层剖析关于伪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根据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计划,原广东省佛山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一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据查,该广场已开业并正常对外经营,但其地下停车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未通过监督检验,这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经过周密部署和深入调查,执法人员查清当事人的如下违法事实:

上述停车设备的安装单位(即当事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停车设备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情况下,私自伪造了15份《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给该广场的开发商(即甲方)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该项目通过住建部门验收后,当事人却对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置之不理,上述设备不仅不具备应有的停车功能,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是当事人伪造并使用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这一违法事实。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

从国家的相关法律角度考量,《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显然,上述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而非不特定的第三人。

从原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角度考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第八十二条规定:“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同样针对的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非本案当事人这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从广东省地方立法的相关法规角度考量,《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该条例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因此可调整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中伪造的检验报告原件中盖有“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专用章(1-6)”的红章,已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第二,关于处罚主体。

本案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上述检验报告是当事人负责广东市场的区域经理李某在机械车位没有安装调试完成、也未向广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的。基于取证手段有限,无法取得进一步证据证明当事人知情并授意此种行为,按照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故采信当事人负责人及李某调查问话的陈述,认定伪造检验报告的行为系李某个人所为。但鉴于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项目从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来往、项目的执行都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李某是作为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执行人,其决策是代表当事人行使权益的,且当事人应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李某的行为,当事人的失察放任了对李某的管理,因此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所以本案对涉及的主体分别进行处理,对当事人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李某涉嫌伪造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印章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追查其刑事责任。

第三,关于取证难点。

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主体多,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挑战。本案涉及的需要调查询问的对象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管理方(物业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商(甲方)、停车设备的安装单位(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区域经理(李某)、地产项目的验收部门(住建部门)、停车设备的监督检验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等,面广量大。为了避免当事人提前毁灭证据,并与相关单位结成利益同盟对抗调查,执法人员从物业公司发现线索后并不急于直接向当事人实施调查,而是分别对物业公司、甲方、住建部门展开调查取证,在摸清了整个案件来龙去脉并取得整个案件的关键物证后,才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这时当事人已无任何辩驳的余地,只好坦白所有违法事实。

案例评析

执法领域新。

本案是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件伪造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案,一般特种设备违法案件多集中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方面。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都没有对本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就可以看出本案所涉为新领域,或者说是不常见的一种情况。因此其他地区若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只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揭露了行业潜规则。

我国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筑物停车场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有严格的规定。对于一个地产项目,地下停车场的土建成本高昂,因此开发商极不情愿建设地下停车场。而机械车位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这种车位可以使原本需要建设两层地下停车场的地产项目,只建设一层地下停车场就能满足车位配比的要求,为开发商减少了大量成本。但在机械车位实际安装过程中,企业为了进一步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安装不能使用的机械车位,仅仅是为了应付住建部门的车位配比验收,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便立即拆除。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停车难的问题。

发挥了执法与监管联动优势。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执法和监管联动,强化办案信息共享互通,以点带面推动特种设备领域加强行业监管。本案的查处推动了住建部门验收制度的完善,有效堵塞了监管漏洞。目前佛山市住建部门对建有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会向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实报告的真伪,并要求验收部门对开发商提交的检验报告进行存底归档以备查验。


作者 | 程名杉

作者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质量与认证